股票质押权人怎么阻却法院查封拍卖
股票质押权人如何阻却法院查封拍卖?在此问题下,我们将从多个方面解析相关内容。
1. 股权拍卖成交率与控制权
股权拍卖成交率受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争夺的影响。持股比例较低的股权竞买人较少,从而拍卖成交率较低。
2. 申请执行人垫付委托评估费用
申请执行人需要先行垫付委托评估费用,法院方可启动股权拍卖程序。
3. 股权拍卖和变卖程序
根据《物权法》第219条规定,抵押权人只有在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能不经法院而直接以拍卖和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否则,抵押权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和变卖抵押财产。法院也有权将质押的股份进行拍卖、变卖,并进行变更股份所有权人的登记。质押的股份在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应该首先优先受偿质押权人的债权,余款才可以作为其他债权人的偿还。
4. 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和扣押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其他人享有的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剩余部分才能作为其他债权人的偿还。
5. 质押股权被其他法院查封的推动程序
如果质押股权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并且超过了60天,且首封法院已经对标的股权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此时应通过本方执行法院或自行去函告知、提醒公告之法院,请求其推动程序。
6. 人民法院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
拍卖被执行人的股权时,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程序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照该参考价确定拍卖的底价。
7. 案外人权利保护
执行标的涉及案外人权利的情况下,在执行标的异议审查期间,法院不得处分执行标的。这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的权益,因为此时执行标的是否可以执行尚不确定。
8. 评估报告的参考价
对于评估报告,我们需要明确其参考价的含义。在股权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股权处置参考价,并参考该参考价确定拍卖的底价。
通过以上对股票质押权人如何阻却法院查封拍卖的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并适时采取合适的措施来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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